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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霍尔奇镇,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与九三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31.7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31.79mg/100ml,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予以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于森
人民陪审员 梁萍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书记员: 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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