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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朱敏,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云阳,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李云阳、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云阳在东胜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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