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屈年忠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屈年忠
书记员:刘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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