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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黄中离婚纠纷一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向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中,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审原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黄中离婚。
二、家庭财产一台功放机、两头仔猪、两间半房屋归孙某所有,一台DVD影碟机、一台摩托车、两个手机、债权褚有军欠款人民币1700元归黄中所有。
三、共同存款人民币12000元。归孙某所有7000元。归黄中所有5000元,此款由孙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黄中。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负担;减半收取上诉费150元,由黄中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丽
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
代理审判员 郑智强

书记员: 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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