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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112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雷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
书记员:苟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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