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住宁江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由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闫卫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景艳,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2011年至2012年担任宁江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展科科长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宁江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农机具购买审核、验收工作。被告人何某某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购买补贴农机具农民的真实情况即批准其购买补贴农机;在验收过程中不尽职责,不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不认真审核验收材料。致使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伙同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用当地76名农民顶名,制作虚假购机手续,套取79台补贴农机具的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220.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荣成市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姜某农机补贴诈骗案的过程中,扣押其母公司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农机补贴涉案资金3700万元,宁江区财政局于2017年8月2日,收到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缴款1000万元,此款系宁江区农机补贴涉案资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何某某干部履历表证实:何树的干部身份。(2)宁江区农机局关于何某某任职发展科科长期间的情况说明:证实何某某自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任宁江区农机局发展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3)被告人何某某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王某处依法提取东方农机销售公司给付联系农民顶名购买农机车的中间人的好处费凭证,系33张白条(其中A4纸大小的纸张白条26张,半张及小半张A4纸纸张大小的白条7张,以上纸张均为该农机公司所用的办公废纸,其中一面为手写的顶名购买农机车的农民信息,及顶名购买农机车的车型号,纸张下方有马某的签名和马某所写的手续齐全等字样,有中间人的签名和收取的钱数以及时间)。该33张白条涉及内容涉及2012年、2013年东方农机销售公司给付联系农民顶名购买农机车的中间人的好处费凭证,未涉及2011年给付情况。(5)毕某诈骗案相关材料复印件证(包括其所长15名顶名购买补贴农业机械农民的相关信息)。(6)松原市宁江区农机局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复印件证实:补贴对象为宁江区各乡(镇)、农场的农户,计划补贴农户1500户。全区计划补贴拖拉机及配套农具1800台套,所需补贴资金3200万元。补贴标准: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施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等单机补贴最高补贴为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区农机局成立以农机局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农机发展科长、农机管理科长、农机监理所长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在区农机局发展科。严格补贴程序,实行补贴条件和补贴对象公开;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公开。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7)2011年吉林省农机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复印件证实: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台套大型农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台套大型农机具。原则上一户农民年内只享受一台累加补贴产品。补贴操作程序:一是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二是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示确认通知书》,购机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示确认通知书》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手续,由乡、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三是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示确认通知书》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四是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补贴资金采取省级集中支付的办法,省财政根据省农机部门结算申请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款。(8)提取说明(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农机补贴的相关文件,提取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财农指[2011]1346号、1486号、1779号证实:吉林省财政厅于2011年11月9日向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16万元(其中国补494.5万元,省补121.5万元);于2011年11月24日向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75.25万元(其中国补394.25万元,省补81万元);于2011年12月13日向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073.3万元(其中国补3531.8万元,省补541.5万元)。合计5164.55万元。(9)何某某、房某案的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8月28日,宁江区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将何某某从单位带到纪律谈话中心谈话。当日对二人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2017年9年14日调查结束,将二人移送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处理。(10)到案经过证。证实宁江区纪委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将涉嫌犯罪的何某某移交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讯问后,被告人何某某供认犯罪,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1)办案说明。证实本案卷中涉及的相关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及农民购机补贴档案等复印件,均提取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宁江二分局法制科。(12)关于扣押涉案资金说明证实: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荣成市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姜某农机补贴诈骗案的过程中,扣押其母公司赤山集团有限公司3700余万元,改款系其公司在乾安县、长岭县、扶余市的农机补贴诈骗涉案资金。(13)中国工商一行业务回单凭证证实:2017年8月2日,宁江区财政局收到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缴款1000万元整。(14)杨某证实材料证实:系宁江区财政局农财科科长。2017年8月2日,宁江区财政局收到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缴款1000万元整。此款具体是哪一年哪一个农民套取的哪一台农机补贴,不清楚。2.证人证言(含部分书证)(1)刘某证言证实:我在任职宁江区农机局发展科科员期间,东方农机公司在我们局骗取了国家的农机补贴,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时,我认真核实,没有发现海山农机为我们农机局提供的虚假手续,我也是被海山农机给骗了,导致国家的农机补贴款被骗取600余万元。(2)房某证言:证实2011年由何某某负责宁江区农机局农机发展科工作。2011年宁江区农机局农机发展科的科长是何某某,他负责发展科的全面工作,发展科主要就是负责农机补贴工作。(3)姜某证言证实:系松原奥瑞海山农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松原市奥瑞海山农机有限公司给松原市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些海山农机具的合格证、发票,我们把真车按自筹款的价格卖到黑龙江了,因为黑龙江给的国家补贴指标不充足,我们把本来卖到黑龙江的车的手续拿回松原做国家农机补贴,东方农机公司就是这种销售模式,东方农机公司以这种形式每卖一台车,我们还是正常给东方农机公司一定的返利。是我们业务经理王建学做的这个项目,我知道东方公司老总叫王连生,他姑爷叫李某,也在东方农机工作。东方农机公司是在2011年做这种业务的,我不知道东方农机销售了多少这样的手续,我们业务经理王建学知道。东方农机公司销售这种手续时应该知道是为了把卖到黑龙江省的农机具的补贴金套回来。(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系东方农机有限公司副经理。东方农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连生,我是公司副经理,负责农机销售和售后。王连生、我、王某、马某知道我们指空卖空的事。我们指空卖空的是海山554、904型号农用车。我记得2012、2013是以指空卖空的模式进行销售的,在这之后就没做过。奥瑞海山在因特网上有农机购置补贴系统,指空卖空时松原奥瑞海山往系统里录入准备卖的车的发动机号以及大架子号,再由海山的唐经理给我们送相符的合格证。唐经理每次把这些虚假的合格证给我,我再给农民。我们公司指空卖空这事不是我决定的,是王连生让我这么干的。每次指空卖空的农民都是谁找来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经常去的有个拄拐的人,50岁左右,他去了跟我说“办奥瑞海山”我就知道是指空卖空。我不知道我们每指空卖空一台车提成多少钱,正常的每台车的提成大约在1500元左右。具体我们指空卖空了多少台车我不知道。我们把这些合格证都卖给农民,也就是农民拿着农机局的单子来找我,说是海山的农机车,实际也不买车,就是来买海山的这个手续,也就是唐经理拿给我的合格证,我请示王连生总经理能否办理,王总说能办我就给办理,农民交给我们他应当交的那部分款项,再加上国家补贴款给农民开一个总的发票,农民拿着我们公司开的发票和这台车的合格证到宁江区农机局办理验货手续,也就是证明他在我们公司真正买车了,他才能得国家的补贴。花便宜钱买到这台车。而实际上补偿款是年末我们公司给农机局提供结算材料,由农机局点击结算上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统一拨款给海山农机生产厂家,我公司留一部分利润,其余的款项也给厂家,只不过是在这个环节上就没有真正销售实际的车辆,但是销售的环节跟真销售的车辆是一样的,就是所谓的指空卖空。宁江区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对于指空卖空是否知情我不知道,但是我们提供给农机局的合格证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是没有车的。(5)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我在东方农机公司工作期间,是现金员。我们公司王总(王连生)交代关于奥瑞海山一些农机销售不交现金给开发票。农民在我们院办理购买海山农机,农民拿着相关手续,由销售经理李某负责,他让马某正常开发票,但是这部分现金我没有收到,我都是以正常销售农机给农民办理的手续,由于没收到现金我跟会计账平不了,只有等到奥瑞海山厂家给我出收款收据我的账才能平,在这3年当中,这种模式销售的车辆比我们公司收现金卖车的车辆多得多,具体多少我不记得,我们只是正常的收返点钱,国家给农民的农机补贴都归奥瑞海山厂家。在我印象中,农机车型号为554的拖拉机,给的好处费是四五千块钱。车型为904型号的拖拉机给多少好处费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熊某是松原市江北周边哪个村的,离市里不太远能有50多岁,个头170多点,胖达的想腿,拄个拐棍,腿脚不太好。(6)刘某1证言证实:东方农机公司法人是王连生,销售经理是李某。我们厂家主要销售奥瑞海山厂家的农机,型号是从小型拖拉机,中型拖拉机和大型拖拉机,还有玉米收割机。我不知道公司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事。我听王会计说“有农民不交钱开发票的,这种情况是由厂家直接收钱,或者是王会计直接收钱”,不管是王会计收还是厂家收,都有我们公司开的发票。收款的工作由王某会计负责。销售转给我发票,我都作为这台车的全额款下账,全额款包括农民自己支付的一部分和国家补贴的一部分。王某未收取车款让马某开具全额发票得这事我不知道。东方农机销售公司这三年来的账目都是我做的。(7)马某证方证实:系东方农机有限公司电脑信息员。李某是我们公司的经理,经常到我的4号办公室来,有些农民来找他买海山农机,李某给我合格证,让我按照合格证开发票,我就按照合格证内容以及农民信息给开张某11额发票,再根据这台车的合格证,李某让我领农民到跟这个合格证相符的车型前照一张人机合影的照片,其他的业务跟正常销售车辆一样办手续。李某亲自拿着合格证领着农民让我给开的发票、办理的销售农机和补贴的具体工作,最后出具经销企业供货表。李某给农民提供的合格证,我不知道农民交没交钱,李某让我依照合格证给开的发票。李某给我提供的合格证,他就告诉我上哪台车前让农民跟这个车照相,我就照的相。在人机合影时,合格证上的这台车是否是农民自己购买的那台车我不清楚,是李某让我找的相符的车型,给农民照相人机合影。我不知道李某给我提供合格证给农民开具发票是指空卖空,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卖给农民的农机,而是以这种虚假的销售形式骗取国家的农机补贴款。李某让我这么做目的就是骗国家的农机补助款。正常买农机车的,都是把车开到我办公室门前附近,向我出具购车人信息和合格证,人机拍照合影后,我给出具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然后买车人将所购买的农机车开走,而李某让我出具发票时,都是李某把购车人信息和合格证给我,让我出具购车发票和经销企业购货表,有时是他把人机合影直接给我,有时是我领着所谓的购车人去拍人机合影同一台车我领着不同的购车人去拍人机合影多次,具体多少次我不记得了。(8)熊某所找张某、张某1、刘某2、郭某、武某、付某、刘某3、李某1、王某1、熊某1、蔡某、张某2、李某2等13名顶名购买补贴农机人员证言及上述人员申请农机补贴档案复印件。张某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6日,获利人民币500元)、刘某2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获利人民币200元)、王某1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8日,获利人民币500元)、郭某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获利人民币200元)、张某1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获利人民币300元)、李某1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武某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6日,获利人民币200元)、付某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获利人民币500元)、刘某3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5日,获利人民币500元)、熊某1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8日,获利人民币300元)、蔡某证言(2017年7月17日,获利人民币300元)、张某2证言及档案(2017年6月29日,获利500元)。李某2证言及档案。上述13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9月份,熊某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并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本人未购买补贴农机,未领取农机补贴。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9)毕某及其所找白某、平某、吴某、代某、杨某1、崔某、毕某1、白某1、贺某、宋某、白某2、代某1、代某2、贾某、于某、白某3、吴某1(毕某妻子)、张某3等18名顶名购买补贴农机人员证言及上述人员申请农机补贴档案复印件。①毕某证言证实:大约五六年前,我同学熊大伟让我找几个人找几个身份证,他要买直补车,他说没什么后果。过了三四天,我陆续在我们村里找了我家亲戚有十五人左右,熊大伟让我把我找的人带着身份证到宁江区农机局,有的是我跟着他们坐线车去的农机局,有的是熊大伟找车拉着我们去的农机局。我把人送到农机局后就走了,剩下的事都是熊大伟帮着弄的。我问我找的人,他们说去照相了,然后签的字。过了一段时间,熊大伟来我家给我孩子买了吃的,给我扔了3000块钱。我找了吴某2、代某、杨某1、崔某、毕某1、白某1、贺某、宋某、白某2、代增坤、代某2、贾某、于某、白某3、吴某1这15个人。熊大伟一台农机都没买,都是我找的这些人顶名买的。熊大伟给我3000块钱,剩下熊大伟骗了多少补贴,怎么处理了我都不知道。那3000块钱被我花了。上述15人顶名购买的补贴农业机械是海山牌,型号不清楚,事后熊大伟给的饭钱和路费。②毕某所找白某证言及档案、平某证言及档案、吴某2证言、代某证言及档案、杨某1证言及档案、崔某证言及档案、毕某1证言及档案、白某1证言及档案、贺某证言及档案、宋某证言及档案、白某2证言及档案、代某1证言及档案、代某2证言及档案、贾某证言及档案、于某证言及档案、白某3证言及档案、张某3证言。上述17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9月份,毕某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并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办理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本人未购买补贴农机,未领取购置农机补贴。毕某是否购买补贴农机具不清。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0)张某4及其所找的张某5、张某6、袁某、孙某、方某、杨某2等6名顶名购买补贴农机人员证言及上述人员申请农机补贴档案复印件。①张某4证言证实帮助熊某联系多位当地农民顶名购买补贴农机车并从中获利1400元的事实。好像是5、6年前的事了,我记不清楚了,我在伯都村赶集认识的熊某,有一天熊某找我说他在黑龙江整了一个农场,需要用一二百台农机车,他想在宁江区农机局买车,让我帮着找点亲属顶名买车,之后一人给200元好处,我同意了,然后我找我在我老家善友镇三家子村的我亲属、邻居和熟悉的人,请他们把身份证给我用用,帮我朋友顶名买车,完事后给每人200元钱。之后三天我就陆陆续续拉着我村里找来的二三十人到宁江区农机局,到了之后我把人和身份证都交给熊某,熊某领着人去办手续,我找的人都在农机局提供的手续上签字并按了指纹,办完手续之后在农机局门口停着的不少农机车,又让每个人在不同农机前面和车照了相,之后又给每个人200元的好处费,这钱都是熊某给我的。之后我发给大家。熊某看我这3天没少给他找人,又让我再帮他找些人,并答应说每天给我300元车费。之后我发动亲属派员帮我继续联系农村人,这里面有不少听着信的主动来找我的,我又找了四五天,一共能有六七十人左右,就是我把人拉到农机局,熊某领着在农机局办的手续。我给熊某找了四天的人,他给了我1200块钱,熊某用的我身份证顶名虚假购买农机具,又给了我200块钱,我一共得到了1400块钱好处费。我找来的人有我父母张某7和杨某3、我的身份证熊某也用了,蔡某1、杨某4、杨某5、潘某两口子、潘某1两口子,马某1、张某8、马某2、赵某、文某、李某3、鲍某、文某1、于某1、毕某2、毕某3、纪某、毕某4、潘某2、马某3、张某9、李某4。毕某5、马某4、姜某1、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肖某、顾某、张某10、高某、杨某6等人,有的我认识,有的我不认识,应该是他们听说我能办顶名买农机的事还能得到200元好处费,然后都来找的我,我就领着他们去了。这些车没有到老百姓手,我认为车都让熊某买走了。我不知道购买农机车有直补的事,我也没看见熊某把车开走。②证人张某5证言及档案、张某6证言及档案、袁某证言及档案、孙某证言及档案、方某证言及档案、杨某2证言。上述6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份,张某4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并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本人未购买补贴农机,未领取农机补贴。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1)陈某所找李某9证言及档案、陈某1证言及档案、证人赵某1证言。上述3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份,陈某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2)刘某4所找吴某证言及档案:证实大约四五年前刘某4找其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农机。刘某4把其身份证拿走第二天还回。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未与农机合影。张春昌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刘某4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吴某、张春昌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3)代某2所找孙某1证言及档案证:证实其于2011年-2013年三次为代某2顶名购买农机。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2011-2013年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孙某1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其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三年共60000元。(14)李某10所找陈军陈某2证言及档案、陈军证言及档案证实:2011年11月份,李某10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5)张某11所找宫某证言及档案证实:2011年10月份,张某11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宫某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宫某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6)张某12(2012年去世)所找史某证言及档案、王某2证言及档案:海山牌拖拉机AH604,补贴22000元,海山牌4YQW-2C玉米收获机,补贴37000元)、王中田证言及档案、张翠翠证言及档案、庄艳辉证言及档案、张丛证言及档案、张新燃证言及档案、杨桂仁证言及档案。上述8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10月份,张某12找其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人员除王某2又顶名购买海山牌4YQW-2C玉米收获机补贴37000元外,八人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7)吴某3所找张某13证言及档案(2017年7月16日,获利100元)、证人吴某3证言(获利100):二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份,吴某3找其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吴某3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二人均获利200元。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张某13、吴某3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张某13、吴某3二人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8)李某10所找朱某证言(2017年7月17日,获利200元)证实:2011年10月末,李某10找其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李某10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事后获利200元。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朱某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朱某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19)张某14所找袁某1证言及档案、周某证言及档案、张某15证言及档案、李某11证言及档案、姜海涛证言及档案、张兴玉证言及档案。六人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张某14找袁某1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并让袁某1再找几人。袁某1找到其同学周某和张某15,张某15又找到李某11、姜洪涛、张兴玉一起为张某14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六人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上述六人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YZH-4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补贴金额113000元。(20)张某16(2016年去世)所找张某17证言及档案、张某18证言及档案、张某19证言及档案。三人证言证实:2011年9月,张某16用三人身份证顶名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并领三人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三人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张某17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904轮式拖拉机,补贴金额37000元;张某18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604拖拉机,补贴金额22000元,4YQW-2C背负式玉米收获机,补贴金额37000元;张某19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21)王某4所找常学丰证言及档案证实:2011年10月末,王某4(其姐夫)找其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并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常学丰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常学丰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22)王某5(无证言,农机局上班)所找赵某2证言及档案、王某6证言及档案、证人张某20证言、方某1证言及档案、刘某7证言及档案、王某7证言及档案、张某21证言及档案、王某8证言及档案上述8人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份,在宁江区农机局工作的王某5提出用其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王某5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均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上述人员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赵某2、王某6、方德、刘某7、王某7、张某21等6人所购机型均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张某20、王某8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0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17500元。(23)李某16证言及档案证实:几年前(2011年11月)八家子村一个姓魏的说要用其身份证买农机。并领其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李某16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李某16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24)王某9所找冯某证言及档案、孟某证言及档案二人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冯某的朋友王某9提出提出用冯某身份证顶名购买补贴农机具,冯某提出让王某9再找几人,冯某找到孟某、金昌、金凤,王某9领几人到宁江区农机局签订申请农机补贴相关手续,与农机具合影。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事后二人分别获利200元。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冯某、孟某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冯某、孟某二人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25)证人杜某证言及档案证实:五六年前(2011年1月),王某12用其身份证购买补贴农机。其在江南善家围子附近卖农机的地方签的字,和农机合影。本人实际未购买农机。确认购买补贴农机档案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责任状》系其本人签字。事后获利100元。补贴农机档案证实: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责任状》有杜某及何某某签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杜某所购机型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型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在2008至2011年我担任农机发展科科长,2014年11月份,我开始担任宁江区农机局副局长至今。2011年我担任宁江区农机局农机发展科科长,负责发展科的全面工作,主要就是负责农机补贴这项工作。农机补贴的工作流程:首先是我区要购买农机具的老百姓携带村上开的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到我科提出申请报名,由我科的科员打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由我在审批栏上签字,盖上农机局的公章,我们再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给农民,接着农民拿着申请表到区财政局和乡农机站、乡财政所审批,由这三个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盖章后,农民拿着相关手续到农机销售点购买农机具、打印发票,农民将农机具开到农机局,由我们科进行验收,最后我们科进行汇总结算,汇同财政局进行报表给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农民将农机具开的农机局,我们首先查证的农民的身份信息和车辆的合格证、发票,然后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并进行人机合照。发展科是刘某负责验收工作。按照文件的规定,应该由我们农机局的农机发展科和区财政局的农财科一起验收,但是实际上只是我们科进行验收,农财科没有参加验收,具体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们没有严格的履行验收工作,首先是我的审核把关不严,刘某在验收阶段没有认真验收相关的农机具合格证和发动机编号,没有进行认真的人机合照。(出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经购置补贴确认通知书、介绍信、购机补贴责任状、确认书编号22070211001946,购机者姓名张某2,机具名称,25马力(含)至80马力(不含)轮式拖拉机,补贴金额20000元,你看一下这些是怎么回事):这都是我审批签字的相关档案材料。(根据文件规定,事后你们的科室和区财政局农财科应该对购机农民的10%,进行回访验收,你们有没有进行这个工作):时间久,我记不清了。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检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闫卫东、周景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部分挽回,对被告人何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何某某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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