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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失火罪,于2017年11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英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某某向村长报告情况,到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份二份。
审判员 尹盛镐
书记员: 刘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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