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大街1000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红星村6社。
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有登记信息;4、本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国土资源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有登记信息;5、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标的:13800元,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亚岩
审判员 吕 晶
审判员 姜明珠
书记员:张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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