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国军。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曹国军、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雪飞
书记员: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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