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404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木头沟村本街。负责人孔令斌,行长。被执行人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韩桂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高相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米长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杨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米某某、韩桂芬、高相国、米长文、杨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内0404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4273.67元、案件受理费169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1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4273.67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到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柳晓军审判员张晓明审判员乌力吉牧仁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陆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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