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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陈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9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所地彰武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彰武县。赵某某申请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22民初33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22民初33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苏仲谋审判员张宏图审判员赵斌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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