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住吉林省舒兰.被执行人:舒兰市浩然车浴馆,地址吉林省舒兰市六道街。经营者: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主文为:一、被告舒兰市浩然车浴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260.34元;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283执69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余款及利息等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年5月9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汝成
审判员 任 杰
审判员 尚桂斌
书记员:赵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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