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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高某某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法院强制扣留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902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宏伟

书记员: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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