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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劳务费3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剩余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泽军

书记员:孙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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