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布和巴某某,男,汉族,农民。
双某与布和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0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布和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布和巴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双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布和巴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双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顺
书记员: 马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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