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海达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洲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刘凤华
书记员::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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