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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财、卢某某、刘某、刘艳萍、邓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44号。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
被执行人:刘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
被执行人:赵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4-105号。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4-105号。
被执行人: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1-047号。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1-0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财、卢某某、刘某、刘艳萍、邓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建证经字第87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金向东 执行员  姜海鹏 执行员  赵润军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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