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加某。
被执行人崔文某。
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孙加某与崔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421执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仁吉
书记员:郭露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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