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山与杨四清、郝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C}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山,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杨四清,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郝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本院在执行高山与杨四清、郝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山书面申请撤回对(2017)内0627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