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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邓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执行邓某申请执行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宁0181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邓某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101150元。申请人邓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邓某到庭但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邓某因涉及其他案件被我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某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经银行、房管、土地、车管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邓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中申请人邓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邓某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邓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邓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邓某在本院有34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自建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陈祥伟

书记员:王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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