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康某某与张某来、张某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9月19日,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张某来,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23日,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张某女(系被告张某来妻子),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29日,农民,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来、张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准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张某来、张某女自愿返还原告康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3562元,给付时间:5000元借款本金当即给付,剩余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23562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5号给付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给付顺序:先给付本金后给付利息;如被告张某来、张某女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项给付义务,则被告张某来、张某女除给付原告康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3562元以外,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张某来、张某女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来、张某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敏
审判员 巴图
审判员 王旭

书记员: 鲁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