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被执行人周春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周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和被执行人周春某的工资收入等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国电水电热力分公司的工资人民币584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汉龙
书记员:王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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