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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源浩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冷某某,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汤连梅,女,1960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源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吕源浩,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冷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源浩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2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给付228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3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明兹

书记员: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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