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春,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文福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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