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某与案外人李玉芬(王某的母亲)于2018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2424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忠
审判员 潘庆鑫
审判员 秦四福
书记员: 林兵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