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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捷铭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珂,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内0105执00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荣 丰 审判员 云 峰
书记员:于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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