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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孙国权、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24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平安学校教师。被执行人:孙国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农民。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孙国权、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孙国权、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8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一卡通收入。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7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内0524执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宇和审判员 王 永 胜审判员 王 芳 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可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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