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1月30日,罪犯杨某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前
书记员: 于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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