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键。
申请执行人:岳旭东。
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圣山。
关键、岳旭东申请执行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125元;案件受理费580元,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197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关键、岳旭东的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关键、岳旭东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04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丽
审判员 冯哲
代理审判员 金龙
书记员: 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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