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盖宁军
书记员: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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