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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康某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盖宁军

书记员: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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