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703执459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张熙越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