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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煤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6万元及违约金2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了(2014)内商终字第15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我院一审判决,并判决本院停止对(2011)鄂中法执字第6号裁定执行,并建议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待股东明确资格后再申请提出确认股东资格诉讼,为此,申请人已向准旗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股东资格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王文杰
审判员 侯红英
书记员: 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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