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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天英、检察员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证骑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中学南墙外路段时,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谭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7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检验报告,信息材料,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凤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世英
审判员  赵 丹
审判员  吴 倩

书记员:赵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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