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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李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QQ、微信先后七次向余某购买假币共计1400张,且将其中的920张先后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搜查笔录,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出售、购买假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假币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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