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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危险驾驶罪刑事赵某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地为辽宁省昌图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于绍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迎娇

书记员: 张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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