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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彬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杜彬,男,1977年2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盖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彬犯绑架、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1)锦审监执减字第0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4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俊峰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5次,表扬2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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