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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海波,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锦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辽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以(2011)锦审监执减字第013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波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5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海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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