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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广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刘某某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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