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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9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  葛 浩

书记员: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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