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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的(2017)内0404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审查查明:2015年8月3日,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11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赤峰翔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6500元。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9月14日,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内0404执2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徐某妻子张某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扣押、提取。同日,本院向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徐某妻子张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1号楼1单元4楼东户房屋(房权证号为112XXXXXXXX)予以查封。
另查明,王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为了防止张某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张某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元。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内0404执保255号执行裁定书,将张某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予以查封。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依法查封,2016年10月20日再次被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因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亦不能成为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称:(2015)松民初字第5966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是担保人,复议申请人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道徐某的担保行为,该判决和申请人无关。涉案房屋是申请人个人的房屋,与徐某无关。该房屋是申请人个人购买,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属于唯一生活住房,不得拍卖。徐某对外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应查封复议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异议审查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查封,2016年10月20日涉及本案执行时再次被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在客观上并未对查封的标的进行处置,亦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予以受理,故裁定驳回其申请。张某名下房屋因其与王晓伟借款合同纠纷,被王晓伟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在先,该案尚未审结,对于涉案房屋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被申请人对房屋采取的轮候查封措施因在前的查封行为并未生效,所以本案轮候查封并未对涉案房屋产生实际影响,如另案审结后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本案轮候查封生效后,张某认为将损害其合法权利,可以提起通过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现在张某要求撤销轮候查封,将损害被申请人轮候查封顺位的权利。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的(2017)内0404执异4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金花 审判员郑文清 审判员阎明

书记员:庄 智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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