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学武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宁0104执1838号移送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滨,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学武,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学武罚金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3)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学武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学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志军审判员弥天亮审判员曾承富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季德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