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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建兴,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建兴罚金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建兴应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军
审判员 弥天亮
审判员 曾承富
书记员: 黄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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