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张天秋 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
书记员:张盼盼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