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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张天秋 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

书记员: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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