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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
法定代表人解雯超,总经理。
李某某申请执行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书记员:白占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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