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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史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史建国,男,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执行单某某与被执行人史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牧 仁 审判员  刘建军

书记员:郑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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