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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
法定代表人解雯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6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书记员:孙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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