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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
负责人:王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丰县鑫源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与西丰县鑫源饮品有限公司、丁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西丰县鑫源饮品有限公司、丁某、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前履行完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西丰县公证处(2016)西证经字第8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丰县鑫源饮品有限公司、丁某、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二次均流拍,二拍流拍价格为4537268.64元。申请执行人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同意按照流拍价格接收抵押财产用于抵偿债务,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西丰县公证处(2016)西证经字第8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张百合
审判员 王维
书记员: 王兴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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