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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
申请执行人常福林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每年都有粮食直补可供执行。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存在周兴发(系被执行人周某某的父亲)名下的粮食直补款银行账户,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张百合
审判员 王维
书记员: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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