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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社永、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史某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史某系自首,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姜超

书记员: 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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