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社永、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史某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史某系自首,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姜超
书记员: 万超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