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根某。
被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吉某。
被执行人清某。
被执行人巴某。
被执行人牧某。
被执行人斯某。
王某与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4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格图斯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诺 民
书记员:阿拉木斯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