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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根某。
被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吉某。
被执行人清某。
被执行人巴某。
被执行人牧某。
被执行人斯某。
王某与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4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斯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根某、曹某、吉某、清某、巴某、牧某、格图斯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诺  民

书记员:阿拉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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